律师介绍

刘强律师 2012年7月毕业于南昌大学 获法学学士学位,期间取得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证书2014年5月-2016年2月入职于江西鄱湖律师事务所(国资所)2016年2月-至今入职于江西鄱都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2019年11月加...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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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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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611201710638723

执业律所:江西鄱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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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费的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一、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费的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1、财产案件

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1、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1万元以下: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

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

1000万元以上:执行金额×0.1%+67400元

3、保全费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1000元至10万元:保全金额×1%+20元;

10万至89.6万元:保全金额×0.5%+520元;

89.6万元以上:5000元。

4、离婚案件

一般情况:2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5、侵害人身权案件

一般情况:每件3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6、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100元。

7、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8、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无争议金额的,每件8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9、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10、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11、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100元。

12、申请支付令

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13、申请公示催告

每件交纳100元。

1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每件交纳400元。

15、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16、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80元。

17、不交纳诉讼费案件

民事特别程序案件;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案件;

行政赔偿案件;

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案件。

  二、人身损害赔偿程序 1、伤情鉴定

首先报案,警察会做笔录,作为以后诉讼的证据,并由公安局负责为你做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是判断罪与非罪的依据,伤情鉴定的结果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如果侵害行为造成的结果是轻伤以上(包括轻伤)即构成犯罪,肇事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应该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而公安局不予立案,那么受害人可以自己提起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赔偿。如果当事人对于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2、伤残鉴定。

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等病情稳定,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一般是在出院后半年左右。伤残鉴定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是计算伤残补偿金的标准,结果分为十级,1—10级伤残,逐级减弱。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3、索赔内容。

就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而言,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还有精神损失费。如果死亡的,另加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替换伤残补偿金。

4、索赔标准。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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