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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毕业于南昌大学 获法学学士学位,期间取得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证书2014年5月-2016年2月入职于江西鄱湖律师事务所(国资所)2016年2月-至今入职于江西鄱都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2019年11月加... 详细>>
律师姓名:刘强律师
手机号码:13687937064
邮箱地址:254232489@qq.com
执业证号:13611201710638723
执业律所:江西鄱都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装饰大市场六楼
民事诉讼二审上诉书怎么写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第一、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借据》是否已实际履行,借贷关系是否生效,而认定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借款,与事实不符,显然错误。
2010年12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据》后,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履行放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应当以被上诉人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之日起,双方的借款行为才生效。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虽签有《借据》,但因被上诉人没有实际提供借款原因,双方借贷关系根本没有生效。一审法院对如此重要且显而易见的事实,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不考虑客观事实,是错误的。
第二、本案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A4、A5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该组证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另外签订《投资协议》所对应的股票账户,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借据》无关,不应将两个没有关系的事实牵连在一起。另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是借用其款项用于购买股票投资,可证据A5股票客户汇总对账单上显示的金额(股票等值金额)与借据金额差异较大,并且其中××股票客户汇总对账单被上诉人已另案起诉。因此,显然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一审法院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3-7行关于“委托理财关系”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因被上诉人没有实际履行款项出借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借款关系不生效,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予以确认,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了依法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并盖手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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