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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律师 2012年7月毕业于南昌大学 获法学学士学位,期间取得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证书2014年5月-2016年2月入职于江西鄱湖律师事务所(国资所)2016年2月-至今入职于江西鄱都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2019年11月加...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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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论第三方物流合同纠纷的解决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纠纷概述

(一)第三方物流

第三方物流最先是在20实际80年代由美国物流管理委员会提出的,它的英文是Third-Party-Logistics。我国在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正式提出了第三方物流的定义,即“由供方和需求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概念

由于第三方物流发展的日渐成熟化,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即物流服务合同化也成为了重要的发展形式。第三方物流合同主要指的是物流服务的需求方与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物流商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中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第三方物流合同纠纷的特点

第三方物流合同纠纷具有广泛性与复杂性,第三方物流合同所涉及的物流服务不是单一的一个环节而是多个环节,包括加工、包装、搬运、运输、存储、配送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也因此呈现出了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而由此产生的合同纠纷也呈现出广泛性和复杂性。

第三方物流合同纠纷处理机构和处理程序的多样性。就物流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来说,有法院和仲裁俩种方式。就第三方物流环节来说,有的环节需要普通人民法院管辖,有的需要专门法院管辖,例如铁路法院。因此,第三方物流合同纠纷处理机构和程序具有多样性。

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适用的综合性、多层级性。由于第三方物流活动所涉及的环节较多,而各个环节所存在的法律规范不同,同时每个环节所涉及的规范层级又不同,有的是法律法规,有的是行政法规,而有的只是地方性条例,因此第三方物流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呈现出综合性多级性的特点。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纠纷解决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适用问题

现在我国第三方物流业还没有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第三方物流服务是一项综合性的服务,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只是调整其某一方面或者即便是有相关的规定但其所涉及到物流各个环节的法律规范较为分散。由于这些分散的法律规范有些又存在于不同的部门法中,而不同的部门法又有其自身行业的特点和利益,所以造成了适用这些分散的法律规范因各自不同的利益冲突而难以实施。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当前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存在混乱和没有真正有效、系统而专门法律规范制约的局面。

(二)我国第三方物流合同经营人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

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的规定了第三方物流服务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这样就使得如何确定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责任时产生困难。当前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方物流服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只能按照单项的法律规定来确定,但是在第三方物流服务中第三方物流服务经营者有多种身份,签订的合同也会产生多种法律关系,每种法律关系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又不同,具体应该按照哪种方式承担责任很难判断。

(三)纠纷解决方式问题

第三方物流合同往往存在主合同与从合同,合同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就会约定有利于自己的纠纷解决方式,这样就会出现前后不一致的解决纠纷的途经,此外我国的第三方物流的发展还处在不发达阶段,还只是以运输、仓储为主,在纠纷解决方式上多以诉讼为主,但是,诉讼程序繁琐,耗费资源多,成本比较高,同时也不利于重建当事之间的良好关系。

三、完善第三方物流合同纠纷解决的对策

(一)梳理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

纵观当前关于《物流法》的立法,世界范围内还未有一个国家制定了统一的《物流法》,但是这并不是说明世界范围内的物流业都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发达国家使用的是微观、宏观相互协调的政策,并且相关的法律体系已构建的较为完善。所以,我国应当暂缓制定统一的《物流法》。虽然我国第三方物流发展还比较落后,但是我国国内现有的关于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法规已基本形成了一个整体,规范我国第三方物流业的首要任务是对于现行的各种第三方物流法律规范进行清理,对于有法律空白的进行补充,对于不适应现代物流的条款要进行修改,有重复规定的要进行整合。同时,要对有关部门职责、物流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物流业发展的各种政策进行协调,以促进第三方物流业的规范协调发展。

(二)正确判断第三那方物流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在接受物流服务需求者的委托后,利用自身企业的资源就能直接完成物流服务需求者所需要的服务,此时它的法律地位就与第三方物流服务实际履行者的法律地位相同,即它成为了相应的承运人、仓储经营人、加工经营人等,对此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享有承运人、仓储经营人、加工经营人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以第三方物流服务需求者的名义与物流服务实际履行者实施签订第三方物流合同。此时,第三方物流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物流服务需求者的代理人,它在代理范围内与第三方即物流服务实际履行者签订的合同的主体实际上是物流服务的需求者与物流服务的实际履行者,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要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负责。

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物流服务实际履行者签订第三方物流合同。当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根据物流服务需求者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与物流服务需求者签订物流服务合同时,此时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服务需求者的法律关系是隐名代理关系。

(三)确立以仲裁委主的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与诉讼是同等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由于其具有高度的意思自治性、成本较低、效率高、冲裁过程保密性、高度专业性等优点,因此理应成为当事人优先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针对第三方物流的发展趋势和内在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需要一个集中管辖海陆空运输及物流各个环节争议的专业性的、权威性的仲裁机构,以便于物流纠纷的解决,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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